同时,为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就业限制。
(三)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财政投入,强化就业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在就业管理中,《办法》规定了如下制度和措施:一是建立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制度;二是空缺职位报告制度;三是职业中介机构许可制度;四是职业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制度;五是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将获得政府就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六是失业预警制度。
(四)采取五项措施,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
为促进我省企业充分重视和加强职工培训,建设与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相适应的劳动者队伍,建设与两型社会目标相适应的人力资源强省,《办法》规定:
一是要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是要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至十二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三是要全面落实企业内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四是要全面加强教育机构的就业指导。
五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
(五)明确就业援助对象和优惠政策。
根据《就业促进法》立法授权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常见对象,主要包括: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的残疾人;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业的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同时,省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规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主要是在普惠制就业优惠政策基础上,推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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