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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赵湘平参加全省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谢新吾摄

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称《办法》)由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省劳动保障地方法规体系,对于贯彻实施国家《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我省劳动者就业、构建和谐湖南,推动湖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办法》是加强民生建设、促进和谐湖南建设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促进就业的积极措施,将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省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湖南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第二,《办法》为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2003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第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劳动保障地方法规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积极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出台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我省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办法》是我省就业领域第一部专门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进一步丰富了我省劳动保障地方立法体系。

  第四,《办法》将有利于促进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开展,必将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办法》将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规,旗帜鲜明提出反就业歧视,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明确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因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必然推动全省的就业促进工作,从而也必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促进就业的七项扶持政策。

  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二是税收政策。明确了对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收费政策。规定了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四是有关补贴政策。规定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五是金融政策。担保贷款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六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规定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七是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政策。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劳务输入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

  (二)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保护进城农村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

  《办法》明确界定了就业歧视,并对就业歧视的排除做了详细规定。在就业歧视的界定中,与《就业促进法》相比较,《办法》针对用人单位招聘活动中常见的不合理行为,增列了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等方面的歧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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