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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订扶持合作社加快发展意见


8月25日—26日,由广东省农业厅主办的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在广州市举行,培训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工商登记、税务政策、 “农超对接”、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等5个专题进行。2007年、2008年、2009年广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理事长、农业部2009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理事长、各市县农业局骨干等400多人参加了培训。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的发展呈现迅猛态势,截止今年6月底,广东省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达到3029个,相比法律颁布前的103个,增加了28倍多。广东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处长陈暹秋特意推荐如下关于合作社的相关法律,希望合作社理事长回去认真学习,做到规范办社,同时,在遭遇不平等待遇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法律规章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所得税法》、《所得税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农业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另据透露,省农业厅已代拟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一旦获得通过,广东省内的合作社将拥有一部关于自己的法律,目前合作社普遍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及金融扶持等内容在《意见》中都有体现。

  期间,广东省国税局黄炜锋科长接受了合作社理事长的提问,解答了困扰合作社发展的税收问题。

  问: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已不要求合作社提供验资报告;那么,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吗?

  答:可以不提供验资报告,只要合作社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即可。

  问:目前,税务部门要求合作社每月进行税务申报,这给合作社增加不小负担,有些合作社一年才有一次经营。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合作社的税务申报,能否与其季节性结合起来,进行灵活申报,而不是每月必须申报一次?

  答:按照规定,合作社每月都需要税务申报。但各合作社可以向市、县级税务部门提出三个月申报一次的申请。

  问:办理税务登记证,要不要缴纳登记工本费?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曾发布《关于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目前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问:合作社免征增值税,可以领取所得税发票吗?

  答:免征增值税,就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可以领取普通发票。不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仍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合作社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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