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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浙江省自2006年起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贴息政策。从2009年起,对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贴息资金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贴息项目一般应当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累计贷款(以下简称两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申请对其中一类贷款贴息的,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含);项目单位同时申请对两类贷款贴息的,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为4000万元(含)。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跨年度贷款,财政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对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1年。

  点评:贷款贴息政策是财政补贴采取的重要方法之一,它能减轻贷款企业的还款压力。浙江省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的政策有助于减轻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压力,促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农业产业化企业与农业、农村、农民息息相关,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郑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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