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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地方政府和商界望放松建设用地审批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终于打破坚冰,提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原则框架。今年中央发布的1号文件重申了三中全会的改革意见,并提出了当前改革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思路,我国的相关法律将作出调整。正确理解中央的改革精神对于搞好后续工作,防止工作中的偏差,具有重要意义。

        一、《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下述几个方面:

        (一)继续强调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触动

        保护18亿亩耕地,是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强调的基本政策。《决定》在继续强调这项政策的同时,还提出了加强这项政策的意见。国家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2009年已经开始探索建立补偿机制的具体办法。国家长期实行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为“先补后占”,并在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占补平衡”以省为单位,不得跨省平衡,但国家进行的重大建设的耕地占用不在相关省内进行“占补平衡”。

        (二)提出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16字方针”

      《决定》指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产权明晰的政策概念过去曾经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层决策文件中出现过,用于农村土地管理改革方面尚属首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是产权明晰的基本内涵。

        (三)重新解释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为农村土地管理改革开辟了更大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个制度的理解有某种狭隘性。《决定》提出,构成“双层经营”中两个层次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二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决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的新的解释表明农村工作决策层的思想解放达到了新的高度。

        (四)确立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产权改革思路

      《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不是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而是指现在的30年承包期要进一步延长。落实这一精神不仅意味着现行法律将要作出修改,其他配套改革措施也要伴随出台。《决定》为此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五)提出了农村土地征用征收的改革思路

      《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意味着一项重大政策调整,即集体建设用地将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将在法律上被打破,现在实际存在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将合法化。《决定》还明确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此外,《决定》还重申了过去一直存在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政策和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及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政策等。 

        (六)重申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政策

      《决定》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仍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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