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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的通知


  各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科教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教师以及资金概算。县级培训方案报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备案;省级培训方案一式两份于5月30日前报农业部兽医局和科技教育司。

  (二)师资培训阶段

  6月上旬,各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共同组织举办一期全省村级防疫员师资培训班。师资培训经费不能列入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

  (三)县级培训阶段

  培训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实施县和实施村开展,鼓励利用多种途径和资源,开展非项目县和非项目村的村级防疫员培训。培训以兽医行政部门为主,负责提供实习、实践场地,农业科教主管部门协助制定培训计划和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各地培训工作要求在10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

  项目培训结束后,各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教部门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可采取实地考察、走访村级防疫员等方式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了解防疫技能掌握情况和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程度等。

  各省要对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要注意总结村级防疫员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成效,并于11月15日前提交书面总结报农业部兽医局和科技教育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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