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政策法规

各国转基因标识政策比较


虽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转基因产品会引起特殊的健康危险,但出于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不可预知的潜在危险,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的接受程度也发生变化,纷纷要求对消费转基因食品具有知情选择权。但国际上对于转基因食品采取何种标签管制方式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消费者组织、环保组织和部分科学家认为采取加贴标签的管制方式;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者、生产商以及研发机构则反对加贴特殊标签,各国政府在实际管制中所采取的方式也大不相同。

  根据对不同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规的比较分析,可将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性标识。

  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以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自愿标识政策。美国和加拿大制定了转基因产品自愿标识的有关标准以保证标识的延续性和可信度。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一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

  除以上4个国家或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1997年,欧盟通过258/97号条例,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对所有转基因产品(食品/饲料)进行强制性标识管理,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阈值。匈牙利、波兰、瑞士等国沿用了欧盟的强制性标识标准。俄罗斯、日本、韩国、南非、捷克共和国和泰国虽然都不同程度主张加贴标签,但近年来受到消费者组织的压力,也相继制定了自己转基因产品强制性标识政策,要求厂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加贴标签,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阈值。

  中国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目前,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有5类17种产品,其中,列入管理范围的与大豆相关产品有: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油脂类产品的转基因检测技术较为复杂,一般认为精炼油中不含有外源DNA及蛋白质,而且其副产品菜籽饼不直接进入人类消化系统,除欧盟和中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均规定油脂类产品不需要进行标识。美国和加拿大的转基因管理政策以产品的最终特性为依据,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工艺不存偏见。在法规管理方面,以援引已有法规为主。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美国主要援用《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案》,该法案第403条规定了食品标识方面的内容,标识范围涉及所有食品而不仅仅是转基因食品,并且只有当转基因食品与其传统对应食品相比具有明显差别、用于特殊用途或具有特殊效果和存在过敏原时,才属于标识管理范围。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欧盟、中国香港、俄罗斯、瑞士、捷克共和国、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中国要求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番茄等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中国台湾、以色列、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仅要求对部分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产品进行标识;日本和韩国的标识范围不但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及其制品,转基因马铃薯也在标识范围之内。

  转基因大豆和转基因玉米是目前应用最广和种植面积最大的两种转基因作物。相应地,大部分实施标识管理的国家都要求对这两类转基因作物的产品进行标识。转基因棉花虽然种植面积较大,但因不直接进入人类消化系统,大部分国家都不要求对转基因棉花进行标识。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标识不但在进口时需要,而且当进口的转基因产品在国内被批发、零售或加工后再销售时仍然要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标识的,不得进口和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标识的方法分为3种,以转基因大豆为例:转基因大豆在进口时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转基因大豆”;进口经加工为豆油后,应注明“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如果某面食的加工中使用了转基因豆油,但制成品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仍要注明“本产品加工原料中含有转基因豆油,但本产品中已不含有转基因成分”。上述标识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国产的转基因农产品也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这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大豆 玉米 豆油 大豆粉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