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了解草原家庭承包制落实情况,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的政策措施,农业部畜牧业司和草原监理中心今年组织四个调研组赴内蒙古、黑龙江、新疆、宁夏、甘肃、四川、云南和湖南等省区对草原家庭承包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委托西藏和青海两省区自行组织开展了草原家庭承包专题调研。调研组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和入户走访等方式,深入10个省区的20个县市、62个村进行调研,并回收入户调查问卷200份。调研范围涵盖了北方、中部和南方省份,既有草原牧区也有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调查资料既有典型性也有普遍性,基本能够反映全国草原家庭承包总体情况。
草原家庭承包的基本情况
草原家庭承包是对草原地区畜牧业经营体制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的结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农村耕地承包开始。从牲畜作价归户到承包经营草原,从联户承包到家庭承包,草原承包工作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修订的《草原法》明确了草原家庭承包的法律地位。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全社会对草原生态环境的关注形成了草原承包的有利氛围。特别是自本世纪初开始实施的退牧还草等草原保护建设重大工程明确规定落实草原家庭承包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有力推动了草原家庭承包制的落实和完善。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与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相关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依法确认草原使用权、草原承包期限、承包的技术要求以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等问题都作了相应规定,草原承包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承包草原约35亿亩,占全国60亿亩草原的58%。本次调查的10个省区草原面积为47.83亿亩,已承包草原面积为33.63亿亩,其中承包到户25.28亿亩,以其他方式承包8.34亿亩。
从各地统计数据看,草原承包落实得还比较好,但根据各个调研组的实地考察分析和200个牧户的问卷调查,我们感到各地草原承包不尽规范、差异很大,与农村土地承包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重点调查的200个牧户当中,户均承包草原1700多亩,其中仅120户有承包合同,123户有草原使用权证,55户有草原经营权证,黑龙江、云南、湖南、新疆等4省区实行有偿承包,草原承包期也从10年到50年不等。综合各调研组的情况,北方牧区草原家庭承包落实较好,中部和南方草地承包落实较差;牧区县草原家庭承包工作相对较好,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县草原家庭承包工作较差;即使在承包落实较好的地区也普遍存在承包不规范等问题。
草原家庭承包的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使用权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权,对于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加快草原地区经济发展、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调动了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增加了农牧民收入,促进了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增进了草原地区社会和谐。
青海省1978-1988年的10年间,全省草原建设群众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的18.6%,而推进草原承包后的1989-2006年的18年间,群众自筹资金占草原建设总投入的比重增加到47.2%。宁夏推行草原承包近4年期间,农牧民人均收入中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由586元增加到867元,增长了31%。
草原承包到户以后,农牧民自发保护建设草原的意识增强,积极开展打井、人工草地、围栏草场、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等科学的生产方式,有效促进了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牧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草原家庭承包的落实推进了人、草、畜三配套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了人有固定住房,畜有过冬棚圈,牧民结束了几千年来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实现了牧民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草原家庭承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还没有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已经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还存在权属不清、承包不规范、流转不规范等许多问题,损害了农牧民承包经营草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草原家庭承包落实不到位 从调查的情况看,中部和南方省区基本没有落实草原承包,北方牧区省份存在夏牧场未承包、机动草原面积过大、以村为单位承包等问题。本次调查的10个省区落实到户的承包面积仅占草原面积的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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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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