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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国家统计局1999年4月14日公布的《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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