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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反倾销案件立案公告发布后,我们首先会关注是源自哪个国家的哪个进口产品受到了立案调查,是由哪个行业提起的申请,国内哪些产品受到了影响,这些在大家看来都是很基本的信息,就像我们认识一个人要知道他的名字、来自哪个地区、从事什么职业一样自然。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这些信息都有专业概念,如“同类产品”“国内产业”等。

  

  “同类产品”相同又相似

  同类产品(LikeProduct)是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WTO)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法律《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定》),同类产品“为与有关产品完全同一、即各方面都相似的产品,如果无此种产品,则为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考虑中的产品的特性极为相似的另一种产品”。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2条规定,“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倾销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这些条款看起来很拗口,但其含义却是明确的,即“同类产品”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指相同产品,如果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特定进口产品完全相同,则该相同产品就是同类产品;二是指相近相似的产品,如果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与进口产品不完全相同,则根据产品特性可选择相近和相似的产品作为同类产品。这给同类产品的界定留出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同类产品的界定必须清晰明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

  

  “同类产品”需要多维度比较,明确界定

  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中,起诉书和裁决书通常都会有专门的被调查产品详细描述,以此来规范和明确被调查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以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案件为例,在立案公告第二部分“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中,对被调查产品“高粱”进行了如下描述: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

  被调查产品名称:高粱,又称食用高粱。

  英文名称:GrainSorghum

  产品描述:高粱是禾谷类作物,具有独特的抗逆性和适应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极大粒品种。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酿造、饲料、能源加工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

  这些描述中明确了高粱的生物学、农学、实际用途和海关分类等多个特征,从不同维度界定了本案中所指“高粱”的具体含义,对认定国内同类产品提供了明确的尺度。

  

  “国内产业”与“同类产品”紧密相连

  在明确了同类产品以后,受倾销产品影响的国内产业就很容易确定了。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这里明确排除了与被调查进口产品进出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和本身就是被调查进口产品进口经营者两类国内生产者。

  在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中,还规定了一种国内产业的特殊情形,即“在特殊情形下,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一个单独产业。”这主要是针对国内区域市场,在实际应用中需要认真加以甄别。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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