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秀萍)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草案显示,我国拟立法明确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展开初次审议,2018年10月再次进行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围绕发展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增加“强基层”内容、扩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实健康促进措施、促进社会办医等8个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确保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本次提请三次审议的草案正是据此作出回应和修改:在总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增加规定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明确国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养老政策。
关于充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健康促进内容,草案三次审议稿积极吸纳常委委员、人大代表以及部门、地方建议,强调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对群众健康新需求作出回应,针对职业健康保护、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生殖健康、开展急救培训以及老年人健康服务、长期护理保障、体育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爱国卫生运动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彰显全方位保障人民健康的立法理念。
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有利于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草案三次审议稿因此明确了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明确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等优惠政策。
草案还整合有关内容,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另外,草案也加大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规定了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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