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玉)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表决,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别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针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
据了解,山西省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将以地方立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体制机制完善、夯实水污染防治基础、提升水污染防治体系现代化水平,为不断加大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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