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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头”老人到底是不是黑恶分子?


  近日,江苏邳州一对八九十岁的夫妻被列入扫黑除恶名单引发公众关注。据邳州市公安局扫黑办7月5日通告,该局向社会征集陈迎先、范沛荣、陈广礼违法犯罪线索,其中陈迎先、范沛荣分别为91岁、81岁,陈广礼54岁,为两人的第三个儿子。

  八九十岁的老人,黑恶分子,当这两个反差如此巨大的要素组合在一起,立刻引起第一波舆论热潮:他们怎么可能是黑恶分子?我们对黑恶分子的理解是什么?有头目、有组织,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不惜动刀刀枪,危害巨大。我们对老人的印象又是什么?满头银发,行动迟缓,像是一阵风就能吹倒的样子,人畜无害。

  一般意义上,我们确实很难把“老人”和“黑恶”划上等号,但很难并不等于不能。就犯罪率而言,白发人犯罪率自然是低于黑发人;就犯罪事实而言,黑发人犯过的罪,白发人基本上都没少过。近些年,不时爆出的老人性侵案,足以说明,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都是人畜无害的。

  此后,不断报道出来的信息,也逐渐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两个老人还是有一定危害性的。比如:长期无故霸占村集体房屋拒不退出;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期间,多次到派出所辱骂调查民警并阻挠调查;是村里的“刺头”户,村民及地方干部对其无可奈何。这些信息,对第一波舆论起到了一定的平复效果,但同时又引起了第二波舆论:老人在言行上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代表他们就是黑恶分子。

  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当中的“黑”和“恶”,主要分为三大种类: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按照《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认定标准,两位老人及其儿子,不能算作黑社会,那他们是不是恶势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4月9日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陈广礼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迎先、范沛荣被取保候审,原因便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说到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需要理清:对法学知识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寻衅滋事罪”也就是俗称的“口袋罪”,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寻衅滋事,可能是普通的违法犯罪,也可能是恶势力违法犯罪,具体属于哪一种,要综合各类信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有清晰准确的区分,决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其实舆论之所以持续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公众担心一些部门把“扫黑除恶”当作一个“筐”,凡是擦边案件都往里面装,这就相当于把“扫黑除恶”进行了扩大化处理。就过往的案件看来,应该说,公众的这种担心,并不是毫无根据。比如江西上饶就曾把不限期迁坟的人视作黑恶分子,湖南湘潭雨湖区曾将“失独家庭”列为黑恶势力,苏州相城区渭塘镇曾将医生列入“十大黑心企业”之首等。

  扫黑除恶扩大化,曲解了扫黑除恶的本意,不利于推动法治进程,甚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对此,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处理扫黑除恶案件时,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笔者以为,“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应该成为处理相关案件的一个基本标准。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案件,也应该有特殊对待。比如,九旬老人案件,就是一个极为特殊的案件。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曾明文指出: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不是说,不能把老年人定性为黑恶分子,而是说,这种定性,要有确凿而经得起推敲的证据。当地警方在回答提问时,曾说“具体案情不方便多讲”,对于特殊敏感的案件,如此回答,容易造成没有必要的误解,甚至造成舆论对立。凭目前有限的信息,很难判断九旬老人到底是或者不是黑恶分子,所以,对此次案件,当地所应该采取的态度,不是“不方便多讲”,而恰恰应该是尽可能地公开公正地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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