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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乡村振兴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研究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是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立法的一件大事。借鉴国外乡村振兴立法的经验,将对我国的乡村振兴立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要紧扣“五大振兴”。目前,农业农村领域共制定现行有效法律15部、行政法规28部、部门规章148部、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600余部,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逐步构建,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这些规定大多侧重产业发展,乡村发展方面的规定还有所欠缺。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需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构建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组织建设的制度体系。

  二是构建完整的支持保护体制机制。基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短板问题突出的现实国情,必须通过立法加大支持保护力度。原有的农业农村立法对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理念的体现力度较弱,支持保护措施“少”、措施“虚”、约束“软”。因此,应当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专章规定保障措施,一方面,从财政投入、资金引导、土地出让金、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角度,构建全面的支持保护体制机制。另一方面,制度设计要更具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比如,对财政支农投入的比例、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的比例,应当作出明确要求,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立法体系。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农村领域的其他法律密切相关,与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相比,乡村振兴促进法理念更新、范围更宽、层次更高、内容更全,应当是农业农村工作的“小宪法”。因此,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定位于农业农村法律的升级版,一方面,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过程中要明确基本方向,建立基本制度,解决主要矛盾,反映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对于农业农村一般性管理制度或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由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再重复。另一方面,要对现行有效的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协调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配套实施细则,多角度、多层次解决乡村振兴发展的法律规范问题。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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