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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洗澡煤气中毒死亡房东有责任吗?


租客洗澡煤气中毒死亡房东有责任吗?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去年3月,来自天门的彭先生因煤气中毒死于广州市天河区一出租屋内。彭先生母亲张婆婆认为出租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导致儿子身亡,于是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上,张婆婆表示,出租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该房屋没有通风设施,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
    房东辩称出租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并非由自己提供,而是彭先生承租房屋后自己安装。因此,彭先生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经法庭专人勘察后确认,涉案热水器为全自动燃气热水器,机身标签显示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热水器的制造日期为1995年9月,而彭先生从2009年7月才承租涉案房屋,该热水器的使用年限已有约14年,早已超过安全期限。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法院认为房东应对彭先生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张婆婆物质性损失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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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6-12-20/198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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