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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格权益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格权益    农村新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5个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倡导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包括去世英雄人物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几个案例包括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好这些案件,涉及到英雄人物个人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更涉及到以法治手段、法治思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
    “通过判决,阐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核,引导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程新文说,在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妥当平衡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以个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全面准确地适用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典型案例中,有两个案例的原告是英雄人物的后代或者胞弟。对此,程新文说,如果对去世的人的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益可以任意践踏,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于已去世的人,虽然其权利不存在,但其人格利益在一定范围内,仍有保护的必要性。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的范围,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程新文同时表示,互联网技术尤其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的发展,使侵权行为的形态及损害后果出现了新变化。侵权言论一旦发表,被侵权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往往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在加多宝一案中,虽然被告不久删除了相关的侵权言论,但从微博的转发量、评论量以及相应的影响看,损害后果已经形成。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最终的侵权责任应根据损害后果的大小、范围加以确定。(据新华社)

    案件回放

    在2013年,第11期 《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对质疑文章进行了批评。在梅新育微博发表后不久,另一位网友郭松民将这条微博转发,同时撰写微博,也对文章作者、编辑进行了批评。
    随后,洪振快、黄忠以侵犯名誉为由,分别将梅新育、郭松民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15日,“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以 《细节》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为由将洪振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2013年5月22日,网民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布侮辱邱少云烈士的言论,并被大量转发评论。2015年4月16日,加多宝公司在公关营销活动中发布与“作业本”此前言论相关的博文,该博文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随后,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将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被判决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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