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8年方知只是同居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夫妻”共同生活近28年,竟不属事实婚姻。9月13日,应城法院长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同居双方和平分手。
1989年,原告应城人杨某(男)和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但双方不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黄某育有一儿一女,现女儿已嫁人,儿子于2012年车祸去世。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感情破裂,为此上告到法庭,被告黄某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
应城法院长江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了解得知杨某、黄某属同居关系,结婚时双方只有15岁,不符合结婚法定年龄条件,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被告黄某所有。
法官说法:
杨某与黄某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由于双方不曾办理结婚手续,虽然历经28年,还是属于同居。法官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会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时法官会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分割财产时,适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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