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借条也会“过期作废”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现年60岁的黄某,黄石阳新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12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老板陈某提供了一批配件。由于当时没有足够的钱支付,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欠款金额,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因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黄某没有急于索债。
两年多后,黄某才想起这事,但陈某拒绝还钱。多次索要无果后,黄某于2016年5月23日将陈某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黄某出具的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借款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将不予保护。(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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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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