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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我省修订安全生产条例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农村新报讯  (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13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明确乡镇要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省安监局局长刘旭辉介绍,“十二五”期间,全省较大事故由2010年的76起、297人,下降至2015年的32起、126人,煤矿、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由高峰年份的121人、139人,下降到去年的20人、35人。然而,我省现行的安全生产条例,还是根据全国人大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制定的,难以在新阶段更好发挥作用。
    据了解,我省乡镇及开发区安全管理力量薄弱,大部分地方乡镇安全监管处于无机构、无专人、无经费的状态,无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在安全生产保障上,修订草案规定,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学校、幼儿园不得将正常使用的教育场所,交给经营单位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机动车停车场。
    对于县级以上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根据四种情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指令验收通过;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严重,打击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关闭而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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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6-09-15/19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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