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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丢失应赔偿价值不明货主也担责


托运货物丢失应赔偿价值不明货主也担责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1月8日,某旅游开发公司在广州佛山购买大量灯具。安装时,买家发现部分灯具因型号不匹配安装不上,需要更换。与厂家联系后,厂家同意将灯具寄回后换新。买家遂联系了某物流公司寄货。托运时,由代办点员工填写托运单,没有注明灯具的数量、型号及价值。
    货物发出后,先运至广州然后交由另一家货运公司托运。转运过程中,该批灯具丢失。
    买家多次找被告物流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原告称:“该批灯具价值18630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价值多少钱,即使要赔偿,按托运单上的约定也不过几百元。”这批灯具的价值究竟值多少,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争论不休,矛盾较大。
    法官说法:
    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关于灯具价值的说法都无凭据。但原告有批灯具交给被告托运,是双方都确定的事实。法院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最终使物流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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