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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我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新政解读    农村新报讯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同时,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6.8亿元,涉及18.7万被征地农民。此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荆州、荆门等地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医保、新农合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
    6月底为止,湖北省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3532万人左右,同时,现在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80万、532万、644万、507万,现在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到3794万人。
    养老新政实施后,我省将有哪些人可以享受到新政带来的福利,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
    哪些劳动年龄段居民可参保?
    答: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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