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伤者,交通肇事变故意杀人 农村新报讯 案件回放:
今年1月9日,个体木工王某于傍晚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车速太快刹车不及时,将77岁老太太卢某撞倒。王某将老人扶坐到摩托车上,并对旁边的行人说:“我送她去医院。”转而沿着乡间小路行驶。王某走后不久,一名行人报了警。
王某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担心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路上起了歹念,将呻吟着的老人抛在田边草地后逃离。当晚6时40分左右,过往群众发现老人后再次报警,刑警赶到现场时老人已死亡。
当地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向王某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王某撞人受伤最多只需承担医药费。但他肇事后丢弃伤者的行为,不但涉嫌故意杀人罪,还须承担巨额经济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刘荣庆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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