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农村新报讯 河北省公安部门透露,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河北省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从8月5日开始,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中所称的“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今后,河北所有单位和个人将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和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人们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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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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