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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必须标明“身份”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1日施行“小作坊食品”必须标明“身份”    农村新报讯  (记者肖敏 实习生余善泓通讯员王丹 朱博)小作坊禁止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8日,《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据介绍,我省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数量众多,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万多家,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更是庞大,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
    对此,条例对“三小”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制定了详细的禁止条款。小作坊禁止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而且,还要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标明是“小作坊食品”。
    禁止小餐饮经营者销售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食品摊贩可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但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口,禁止卖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等。
    如果违法规定,小作坊、小餐饮没有经营许可证,最高可罚3万元;小作坊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没收生产工具和材料,违法生产的货值不足 2000元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2000元的,最高可处15倍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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