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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猕猴被判十年


非法猎捕猕猴被判十年    农村新报讯 案件事实:2012年5月至7月,四川人于磊联系王顺康欲收购猕猴,王顺康遂联系杨正华,后杨正华先后在四川金川县内非法猎捕猕猴19只。12月2日,王顺康以1.08万元的价格从杨正华处购得猕猴19只,后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于磊的弟弟于亮。于亮与其妻卓娟在运输猕猴途经汶川县时,被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涉案的19只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案例分析:2013年10月,汶川县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顺康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于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正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包庇罪判处于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卓娟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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