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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农村新报讯 案例:刘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爱车投了保,缴纳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5年10月14日下午,刘先生驾车上班时,因超速且对行人动态判断错误,将赵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赵某家庭经济困难,刘先生主动垫付了全部必需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当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支付了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可当刘先生持自己与赵某达成的赔偿协议及相关票据,要求保险公司理赔4万余元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私了”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理赔依据。
    分析:刘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即只要持有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本案中,刘先生是投保人,其在垫付费用后,持有相关证明和票据,且费用并未超出规定标准和“必需”范围,决定了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私了”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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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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