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塌方致司机受伤 雇主要担责 农村新报讯 案例:2014年9月4日,雷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挖掘机司机刘某,说有一处工程需要聘请他去开挖掘机施工,并承诺月工资为6000元。11月13日,刘某在山顶施工时突然发生山体滑坡塌方,致使挖掘机从山顶翻滚到山下,他在危急关头紧急跳车,致使他腰部受伤,随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2015年6月29日,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工程项目部李某给他支付了1万元。后刘某将雷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雷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被告雷某雇用原告刘某为其驾驶挖掘机期间受伤,被告雷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驾驶特种车辆施工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其存在一定的过失,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雷某的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13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3433.60元。由被告雷某赔偿40075.20元,其余由原告刘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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