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新闻

利息约定不明确,债主吃了哑巴亏


利息约定不明确,债主吃了哑巴亏    农村新报讯 案例:胡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胡某应当支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后因胡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某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时,张某称,胡某在借款后10个月内,每个月支付其2000元用于利息,目前已支付了2万元。其认为,这应当视为胡某对利息支付标准的认可,故应按照2%的月利息来支付。对此,胡某则辩称,2万元并非利息,而是本金。2万元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败诉。法院认为,因为双方利息不明,2万元应属本金。
    分析:《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条虽然明确约定要给付利息,但双方并没有对利息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属于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据此,应视为不支付利息,2万元应认定为本金归还。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6-02-18/194067.html

无相关信息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