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无故变更用工单位,员工有权拒绝 农村新报讯 两年前,孙某被一家化工材料公司招聘为员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却变成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无奈之下,孙某还是签了,同期限为三年。后来,每月工资是由化工材料公司直接发,但社会保险则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给缴纳的。
上个月,劳务派遣公司突然通知孙某回去报到,说化工材料公司业务量大幅减少,用不了这么多工人。他们将派遣孙某到河北一家公司去工作。孙某没法到河北上班,劳务派遣公司的人说,如果不服从派遣,就算孙某主动辞职,他们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孙某这样劳务派遣工,公司能随便更换用工单位吗?
支招:劳务派遣公司无权无故更换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根据孙某的描述,如果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在履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手续后,可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该法第15条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所以,如果该派遣低于和孙某合同约定的条件,孙某有权不同意,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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