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根据工龄和病种算 农村新报讯 2015年4月7日,杨某因病住进了医院,没有回公司上班。2015年7月12日,他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停止为他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对此,杨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他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杨某是在2011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2015年4月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2015年7月12日劳动合同终止时,杨某的医疗期早已届满,公司停止为杨某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支招:杨某因患重症肌无力不能继续工作,进行治疗后至今未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正确确定其医疗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到期时,医疗期是否届满,是劳动合同能否终止的关键因素。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结合本案,杨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累计工龄满十年,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又不满5年,且所患非特殊疾病,根据《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他能够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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