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施行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 (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 王丹)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明确了资金来源、供养标准等内容。该《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省人民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条例》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并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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