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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送养”,还是“拐卖”?


是“送养”,还是“拐卖”?    农村新报讯 案例:师某未婚育有2子,寄养在父母家。由于无力承担抚养费用,师某父亲与师某商量“送养”小孙子,师某还提出“送养”的前提是让对方给“经济补偿”。计议已定,师某父亲于是委托侄女小燕牵线搭桥。不久,小燕打听到了同事何某的亲戚曹某想要孩子。师某父亲向对方索要8万元“抱养费”,但曹某只同意出6万元,并最终成交。拿到钱后,师某父亲将6万元悉数交给师某,师某对孩子的去向也没有过问。不久,警方接到了师某卖掉亲生子的举报,于是先后将师某及其父母拘留,作为“牵线人”的何某和小燕也主动投案自首。
    分析:本案中的5名涉案人员应该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拐卖儿童行为之所以能够实施,与每个环节都息息相关,因此5人都应该被逮捕起诉。但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该对起关键作用的师某及其父亲批准逮捕,至于师某母亲、小燕、何某等不必大动干戈。
    检察官认为,从最初产生把孩子送人的提议,到后来与对方商谈价钱、把小孩送走、到县城拿钱,师某父亲全程参与且起主要作用,并且索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的构成要件。而师某对“送走”小孩是认同的,作为被卖儿童的亲生父亲,作为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师某在此案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而且他最后将钱全部拿走,其行为也符合拐卖儿童的构成要件。
    至于师某母亲虽然参与了此案所有环节,但并不是决策者,其意见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不应认为是犯罪。而小燕、何某并没有实际参与买卖过程,也并不知道双方是买卖目的,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与双方均没有任何联络行为,仅仅是为“收养”和“送养”儿童的双方提供信息,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检察机关对师某及其父亲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批准逮捕,对另三人则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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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5-09-10/19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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