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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拟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拟纳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记者肖敏 通讯员朱博 王丹)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截至2014年底,全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有25.7万人,其中分散供养对象18.6万人、集中供养对象7.1万人。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老龄化趋势加快,我省农村五保供养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供养标准、供养机构性质等问题需要调整和明确规范。
    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省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村五保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保障供养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所需费用,已满十六周岁仍在接受高中教育(含中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在医疗救助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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