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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上浮须重视


    何虹

    近日,笔者在对金融支持“三农”情况的专题调查中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率仍然较高。以某县为例,2012年3月底,该县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户贷款52790笔、共计59280万元,其中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的为8299万元,占比为14%;上浮50%~100%的为50981万元,占比为86%。笔者认为,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金融机构利率上浮幅度较大的原因

    一是受县域经济发展缓慢和金融机构获利渠道狭窄的影响,部分金融机构受利益驱使,尽量上浮利率,以获取最大的收益。二是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经营的结果。如调查中的某县,目前在县域乡镇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上只有农村信用社,农行和邮储银行只占很少一部分,且贷款利率上浮也在50%以上,农户贷款基本上除了去信用社,几乎是“贷款无门”,贷款的高利率自然不可避免。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和大局意识,忽视农村市场的培育开拓。

    利率上浮较大的弊端

    一是从目前情况看,金融机构在浮动利率政策的执行上没有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求,按贷款对象的不同或信用等级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而是按浮动区间的上限上浮利率,把利率浮动变成了简单的利率提高,直接制约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是由于农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贷款利率的上浮,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农户的借款成本,间接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利率的简单浮动,加重了借款户的负担,在借款户利润率没有得到提高的前提情况下,可能导致部分借款户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甚至出现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现象。同时,由于操作上的不规范,还容易导致信贷人员滥用信贷权利,出现“人情贷款”现象,造成新的信贷风险。

    建议

    有关部门要督促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调整,努力实现农民增收和金融机构增效的双赢局面。

    农村信用社要从自身经营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培育农村市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要通过“信用村(镇)”评选等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继续加强农村经合组织、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落实。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基层的授权、授信力度,加大对小城镇、农村的信贷投入,满足群众对资金的多方面需求。

    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商业化信贷支持的力度,逐步将其建设成直接面向“三农”的政策性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和信用、农户联保方式向“三农”提供贷款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建立完善的权利监督机制,防止信贷人员滥用权利,利用利率浮动,发放低利率的人情贷款。同时还要防止不分类别,全部大幅上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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