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瑶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进步。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保持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状态。公民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呵护,政府权力应始终秉持克制、谨慎的品格。然而,长期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和政绩利益的驱使,无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加大马力开动以权力为动力的“推土机”,在推倒公民房屋的同时,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权利与权力失衡的直接后果就是近年来因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案件不断发生,刺痛了社会的神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规制地方政府征收公民房屋的失序行为是民众的强烈呼吁,也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施行10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此,拆迁行为被纳入司法轨道,“司法强制”取代了“行政强制”,地方政府要强制搬迁公民房屋必须申请法院执行,不得自行搬迁或委托建设单位搬迁。而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确立了“裁执分离”原则,即法院要对地方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是否存在补偿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征收行为是否会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都将由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第三人”来加以评判,只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瑕疵,法院都将裁定不准执行,这就为政府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任何超越边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因失去了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被司法所否定。
然而,我们缺少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法律被准确严格的执行。司法解释中规定此类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固然有利于矛盾在本地迅速有效的化解,但众所周知,房屋征收决定多由县级政府做出,而在当前的权力架构中,基层法院的人财物配备皆有求于县级政府,让法院去审查事关本地政府重要经济利益的行政决定,可能会使法院陷入为难的困境。因此,如何确保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完全摆脱政府干预、得到客观公正的执行,依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加以改进。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对私人财产权的崇高地位做了最精辟的描述:“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尤其是对于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而言,房屋是最重要的私人财产,是自己和家人安身立命的港湾,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保护。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依然还要继续,但是任何发展都不能以肆意侵犯人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代价。“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政府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意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承担起人民的期望,捍卫住法律的尊严,坚守住公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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