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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湖淹死儿童村委会被判担责


    村委会为美化村庄环境建造人工湖本是件好事,但对人工湖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足够重视,导致儿童掉进湖中溺水身亡,村委会也被推上了被告席。4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原告刘建军、郭艳之子刘小阳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5万元,由原告方承担30%,计4.5万元,被告东红村委会承担50%,计7.5万元,被告刘江辉承担20%,计3万元。

    2011年11月13日下午,刘建军、郭艳3岁的儿子刘小阳在东红村的人工湖边玩耍时从沿湖围栏的一处缺口掉进湖中溺水身亡。刘建军、郭艳以被告东红村委会建造的人工湖围栏有多处缺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刘小阳死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红村委会赔偿损失共计170740元。案件受理后,被告东红村委会以人工湖承包给了刘江辉为由,申请追加刘江辉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红村委会的人工湖有多处未封闭的围栏缺口,湖边上的扶手也有多处脱落。有证人证实以前也有小孩子掉进过人工湖,幸亏被人救起,但被告东红村委会对此并未引起高度重视,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村委会后来将该人工湖租给了刘江辉养鱼,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年轻幼小的生命,要求人们给予更多的呵护。受害人刘小阳在玩耍的时候因脱离监管落入人工湖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村委会在建设人工湖后疏于管理,对多处围栏缺口未进行及时修缮,使人工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村委会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人工湖的承包人被告刘江辉承包该湖后未妥善看管,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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