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三农新闻

新疆规定:不得非法干预合作社生产经营


    “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由于新疆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尚未形成整体推进合力,加之政策扶植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合作社普遍存在规模小、运行不规范、服务功能弱、示范带动作用不强等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农牧业大省,能否解决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问题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自治区实际,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为了支持、引导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的;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的;借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或者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或者侵犯其成员其他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潘从武)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规模小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