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郜晋亮) 为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措施,提高全省医疗保障水平,近日,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联合出台了《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先天性心脏病等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保障。
这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再次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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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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