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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本报讯(记者 张国凤)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已经2011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具有本自治区农村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实行集中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实行分散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办法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提出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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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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