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1年3月,董某被贵州省平坝县羊昌乡某矿业有限公司招聘为工人,从事硅锰废渣加工机械设备维修工作,2011年3月1日下午,董某在维修设备过程中,不慎从离地面一米高的机械设备上跌落致颈部受伤,经平坝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董某的父母及爱人带着两个月大的婴儿来到湖南省衡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有关案情后,十分同情他们的不幸遭遇。该案属工亡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但工亡事故发生地和赔偿义务人所在地都是在贵州省平坝县。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向赔偿义务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而受害之妻龙某两个月前刚生育,且刚做了结扎手术,行动不便,家庭经济又困难,公公婆婆年岁已高,到贵州人生地不熟,连语言也无法沟通,加之对方是贵州省坪坝县的有钱老板。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人际关系上都很不利于受害人家属。面对受害人家属的叹息,法援中心的同志决定同意受援人的申请,当日指派本中心工作人员奔赴贵州省平坝县。
受理此案后,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天晚上即乘火车赶往贵州省平坝县,经过19个小时的颠簸,于第二天下午5点钟到达平坝县。
承办人不顾疲劳,带着受援人一行来到平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来意,请求协作配合处理该事故。当承办人把受害人的案情介绍汇报后,引起了平坝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视,中心领导对大家表示:“我们将竭尽全力配合你们的工作。”并主动负责此案的协调工作,跟踪调查处理。平坝县司法局、两地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当地派出所,邀请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等参加与矿业公司的协调会。通过多方努力做工作,最终于今年3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由矿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并当日兑现。
(衡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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