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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合作社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界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激发农民入社积极性、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补充、细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发展水平和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扶持的力度。为此,草案在财政、建设项目、用地政策、商品流通、科技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级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绿化等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草案规定,要明确政府协调统一职责;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及其具体的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为了尽可能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维护其合法权益,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特殊税收优惠,避免出现农民在参加合作社后反而增加了税费负担的尴尬;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事项时,工商、税务、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年检事项免收年检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涉农电价优惠,并保障用电需求。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市场主体及其成员主体的权益方面,草案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对不能以货币出资且愿意入社的成员,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郭宏鹏黄辉胡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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