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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林镇司法所依法护农


    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和庐江县盛桥镇10位制种大户,因购买劣质麦种造成惨重损失。槐林镇司法所伸出援手依法相助,官司一直打到省高级法院,历时两年多。今年6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0位农民将获得140多万元的赔偿。

    2009年5月20日,槐林镇费荣华等10户农民来到槐林镇司法所诉说他们受骗上当的经过。原来,在2008年8月份,他们同合肥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以每斤2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该公司麦种约8.6万公斤,价值35万余元,10户制种面积达4500亩。不久,他们发现许多麦田麦种不发芽,田间基本苗严重不足。另外,该麦种易感赤霉病,严重减产、甚至绝收。他们多次与种业公司协商解决,但种业公司拒不承担责任。

    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槐林镇司法所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受害的10农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与庐江县农委联系,请他们依法做田间鉴定。2009年6月2日,庐江县农委出具了鉴定书,证明10农户反映的问题属实。随后,司法所帮助联系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进行田间现场测产公证,现场选样、丈量、收割、称重、测水分,并取得了公证书。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后,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前往合肥市工商局,对种业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然后起诉到案件发生地的庐江县法院。

    去年4月26日,庐江县法院将案件移交到原地级巢湖市中级法院。原巢湖中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同时分别召集双方调解了两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巢湖中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合肥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赔偿10名原告140余万元,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今年6月2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凭着对农民朋友的爱心、维权的决心和不懈的恒心,槐林镇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运用法律与智慧,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宋芹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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