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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规范“三资”管理规定


    □□本报记者彭丹梅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规定》明确指出由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评估、审计及委托代理服务等工作。

    在集体资产管理中,《规定》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资产,应由乡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估。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或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规定》还对委托代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凡是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在保持其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其核算和日常管理可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业务;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管理工作;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编制、监管网络的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委托代理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可依托业务主管部门设立,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具体承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日常工作。

    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上,《规定》指出,有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等相关违规行为的,由乡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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