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稻田用水,被告人刘永(化名)与本族兄弟刘某发生争执,一拳将刘某打成轻伤,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后,7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永因抽水灌溉稻田而与本组同族兄弟刘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永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刘某腰部,致其第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此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刘永赔偿了受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刘永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纷争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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