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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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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7-28/169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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