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郑某与华某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来两人看中了一套15.5万元的房子。女方郑某当时大方地拿出12万元,男方华某则出资3.5万元,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子准备构筑“爱巢”。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发现男友华某好逸恶劳,不思进取,而且双方性格不合,便中止了恋爱关系。华某一看情形有变,便将双方合伙所购房屋的门锁换掉,外出打工一去不回。郑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华某归还郑某购房款9.6万元及利息。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郑某与华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有购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为证。郑某出资12万元,华某出资3.5万元,期间华某归还郑某2.4万元,余下9.6万元未予退还。现华某独占房屋为己所有,应承担自购房之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返回原告郑某购房款9.6万元及利息。 张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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