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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违规经商等行为明确处理措施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中共中央纪委于2011年3月22日颁布施行。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日前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实施办法》,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和简要过程。

    答:2010年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廉政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起草出《实施办法》初稿,广泛听取了意见,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又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送审稿。2011年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3章,5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问:《实施办法》是如何解决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依据问题的?

    答:《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问:《廉政准则》中有多处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这些“违反规定”是指哪些规定,《实施办法》中是否予以明确?

    答:《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违反规定”的表述共12处。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单位就“违反规定”指的是哪些规定进行咨询。为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我们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其中所指的重要规定。同时,我们对《廉政准则》中“违反规定”这一表述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作为学习理解《实施办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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