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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司法,解“法结”又解“心结”


    “记得去年我去监狱看你时,你答应我,要好好学习,努力改造,但我这一年并没有听到期待中的好消息……”这是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杨斌写给被自己亲手公诉送入监狱的服刑人员的信。“杨斌姐,我出狱了,过两天就去广州看你……”这名服刑人员刚刚出狱便迫不及待地打电话联系杨斌。(1月18日《法制日报》)

    和谐司法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是司法刻板化与人性化的统一。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是社会的良心,司法机关应用理性公正、人性化的态度,冷静而敏锐地处理法律问题,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是一种值得褒扬的司法情怀。从报道的材料来看,检察官杨斌之所以要给狱中服刑的人员写信是因其认识到,被告人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固然是法律的胜利,但也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不能忘记站在他们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不能忽视他们的苦难和命运。笔者以为,既然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价值选择,法律就应当体现出法律的人性化,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和法律人应有的温情。

    曾几何时,法律和法律人在民众的心目中,被深刻地打上了威慑的烙印和无情的外衣。其实,法治社会并不是无情的社会,一切的法也都是人的法,立法、司法、执法都应贯彻以人为本。所谓“法不容情”里的“情”是指“法外之情”,是指“私情”,而非“法内之情”。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构建良好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等人性化的有力支撑。法律是为了让人遵守和信仰的,而不是让人谈之色变,惧之如虎。而且,法治从来不是法律文本上的条条款款,而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鲜活实践。

    应该说,罪犯在法律面前,是不容置疑的罪犯,但在社会面前,罪犯却是受害者,即便是罪犯手上沾满了无辜者的鲜血,也并不能推导出法律对犯罪者惩处就也可以残忍、不人道的结论,否则法律就会沦落到简单地“冤冤相报”的程度。当前,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一些因群体性利益引发的案件或者因其他原因处理不当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每一起执法都能打上“人性化”的烙印,那么就可以更加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从而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所以,法律不应是冷冰冰的面孔,法律人也不是毫无感情的动物。恰恰相反,法律的人性化、司法的人性化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只有在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律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人的正常情感、理性需要,以人道、仁慈、温馨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那么,民众才能感受到法律的温情,社会才能多些光明、少些黑暗。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话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法律光芒能否穿透人心,取决于法律的公正与智慧能否在每个案件中都得到体现。法律和司法实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保守的,它一方面充当政治变革与社会改革支持者、保护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它也应该是激进主义的死敌,对抛弃基本规则、过于激烈的变局总是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笔者以为,人性化与严格执法并不排斥,相反,它恰恰是严格追寻法的精神的体现。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律生命力的灵魂。笃定的信仰,会构筑起法律必需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检察官杨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用温情来感化人、安抚人,使整个处理过程充满人情味,既契合了民意,又体现了法律的智慧。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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