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成果丰富完善村民自治实践 ——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本报记者孙乃会
近几年,我国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新闻频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颁布、广大农村基层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创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十一五”期间,我国在基层民主政治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今后这方面需要如何巩固、发展?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记者:请问,“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在形式和内容上发生了哪些变化?广大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情况如何?
李立国:“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在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全国29个省(区、市)颁布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8个省份专门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大量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工作规则也相继出台,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目前,全国共有村委会59.9万个,村民小组480万个。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各地还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托这些组织,村民广泛开展了协商议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群众性自治活动。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在巩固以往成就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农村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拓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基本实现了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哪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就延伸到哪里,使得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不断发展、逐渐充实。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各地积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民主选举实践、民主决策实践、民主管理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推进了村民自治实践形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全国35%以上的村每年召开村民会议;75%以上的村每年召开1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90%以上的县(市、区)编制了村务公开目录;91%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栏。
此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审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逐步推广,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离任审计等活动普遍开展。
一些地方还创造了“村务大事村民公决”、农村“民主日”、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办法,有效保障了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记者:今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请问,今后在落实这个法律中,村级组织和村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立国: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主体,也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所在。落实好这部法律,村级组织和村民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法律。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要认真学习领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充分认识到这部法律在保障村民群众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坚定推进村民自治的信心和决心,学会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是要加强村级配套制度建设。要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使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与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实践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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