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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破镜重圆


    2009年4月26日,家住安徽省当涂县某村的任老太从邻居口中得知,嫁到邻村的女儿彭某露宿在马路边的草堆里。任老太连忙将女儿接回家,细问之后才知道,原来早在2008年9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儿就与丈夫张某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彭某与张某是初中同学,二人经自由恋爱于1988年1月登记结婚。但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第二个女儿出生后就被他送了人,第三个女儿出生后,他彻底绝望了,从此对彭某冷言冷语。彭某为此整日郁郁寡欢。2006年8月,彭某被诊断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离婚后的彭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流离失所,露宿街头。

    任老太要求当涂县民政局撤销彭某的离婚登记,未果。2009年6月,任老太向当涂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指派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健承办此案。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任老太分析了通过民事诉讼变更离婚协议,以及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离婚登记的利弊,协助当事人确定了诉讼类型。

    2009年6月8日,彭某以当涂县民政局为被告、以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同年7月14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各方就彭某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激烈辩论。民政局认为,办理离婚时,根据彭某与张某回答工作人员询问及当场签署登记文书等情况,工作人员判断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彭某有无精神分裂症缺乏权威的诊断及鉴定,因此民政局办理双方离婚登记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王健律师则强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原则坚持的是客观标准,不考虑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王健律师还通过门诊病历、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彭某离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愈,进而主张彭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无须进行鉴定。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涂县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违法,考虑到撤销后收缴离婚证存在难度,遂判决确认当涂县民政局颁发给彭某的离婚证无效。宣判后,丈夫张某情绪异常激动。王健律师为避免矛盾升级,又积极做彭某娘家人的思想工作。最后,任老太一家在胜诉后也主动反省,增加了对女婿的理解,并表示愿意给张某提供更多的帮助,而张某也积极承担起了对彭某的监护义务,现在家庭生活比“离婚”前还要和谐。 安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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